台湾商标专区
【台湾以美食、美容护肤、化妆品、精密机械而闻名】
台湾商标注册每件仅需3000元
一、台湾商标须知
1、目前所使用的台湾《商标法》于中华民国100年6月29日(即2011年6月29日)颁布实行。
2、台湾商标是指任何具有识别性之标识,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
前项所称识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者。
3、台湾既不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台湾商标只有单一注册一种途径和方式。
4、台湾商标的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完全采用国际尼斯分类。在基于国际尼斯分类的基础上有属于自己的分类。比如第35类,有“网 络购物、电视购物、便利商店、各种产品的零售批发”等。
5、台湾商标权基于注册。
6、台湾官方使用语言:繁体中文
二、台湾商标证书(样本)
三、台湾商标流程
四、台湾商标常见问题(Q&A)
Q1:申请台湾商标有什么好处?
台湾商标制度是以注册保护为原则,台湾商标依法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商标权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外,还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指定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注册。如果他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该商标,而有侵害商标权或有侵害商标权之嫌的情形,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对于故意或过失侵害商标权的人,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Q2:办理各项台湾商标相关事务是否一定要委任商标代理人?
申请台湾商标注册可以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 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但是申请人如果在台湾地区没有住所或营业所, 就一定要委托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商标代理人办理。台湾商标注册申请案若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申请程序及补正事项,台湾官方将直接通知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本人。
Q3:申请台湾商标注册是否有资格限制?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主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商品/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主体的名义申请注册。但申请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则另有资格限制:团体商标或团体标章因皆是提供会员使用,商标申请人应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等由成员所组成的社团法人为限;证明标章的申请人以具有证明他人商品/服务能力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为限。
Q4:台湾商标图样以墨色或彩色提出申请注册,有何差别?
申请台湾商标注册之图样原则上应以实际已使用或即将使用之态样为准,其色彩若实际使用时将依不同情况改变颜色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若为墨色或单一颜色,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其他颜色,如果实质上没有变更注册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征时,原则上,仍可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若为二以上颜色组合而成(即彩色图样),且所施的颜色是该商标主要识别的特征时,则实际使用商标时采用墨色或其他不同颜色,依一般社会通念及消费者的认知,极有可能已改变该商标给予消费者识别来源的同一印象者,就不得认为有使用注册商标。
Q5:台湾商标申请案未核准注册前是否可以使用该台湾商标?
台湾商标申请注册或使用,并非实行强制注册制度,申请人未取得商标权之前,仍得任意使用商标以表彰自己营业上的商品/服务。但应注意使用的商标不可以侵害他人商标权。
Q6:商标权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时,只是将图样稍作改变,会被认为未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若仅是在形式上与注册商标略有不同,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特征,且依社会一般通念或消费者的认知,是属于相同之商业印象,可被认为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例如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仅变更商标图样的大小、比例、字体或书写排列方式等,通常属于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但如果将商标中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删略不用,以致与原注册商标产生显著差异,依社会一般通念及消费者的认知,不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它与注册商标是同一个商标,就不具同一性。但实际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仍应就具体案件个别认定。
Q7:台湾商标注册后,注册事项若有变动,应如何处理?
台湾商标注册事项除「商标图样」及「指定的商品/服务」不得变更外,如系商标权人的登记事项有变动,请尽速申请更新;如送达地址。但台湾商标权人名称、代表人,或其印章、代理人若有变更,则应检附变更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应按每一商标各别申请。但相同申请人有二件以上商标,其变更事项相同者,得依变更案件数计算规费。
Q8:对于台湾商标注册认有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
对于注册的台湾商标认有不得注册情形时,依提起期间不同或是否具利害关系人资格,得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评定撤销其商标注册;对于商标注册后,认台湾商标有未使用或不当使用情形时,则得依法申请废止其商标注册。
Q9:台湾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何?
台湾商标经注册公告后,商标权人依法得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将相同商标使用于同一商品/服务;或将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使用于同一或类似的商品,而有致混淆误认之虞的情形。故原则上在商标权排他范围内,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商标者,皆属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Q10: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冲突。
商标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以保护权利在先者为原则。而商标权为知识产权之一,其权利的本质含有奖励人类智慧创作之精神。因此,商标图样以自行创作为原则,不得抄袭他人精神智慧之产物。如商标使用结果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经法院判决侵害确定者,商标专责机关应不准其注册,但得该他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由于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往往存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争议,必需委由法院来审理并裁判,而且经判决确定后,才能认定有本款规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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